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春节期间未成年人私自燃放鞭炮引燃车辆案件。14 岁的小明(化名)回外市过年时,在街道上独自燃放旋转炮,家长未有效监管。过程中,一响旋转炮直射进入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轿车前端保险杠中网处,引发车辆起火,最终导致车辆报废。事故发生前,车主为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现场查勘评估与车主签订《定损协议书》,随后向车主支付车辆全损金额 15 万元。后保险公司将小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赔偿损失 15 万元。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案发时小明 14 周岁,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其在汽车旁燃放烟花引发火灾,行为存在过错。因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小明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法院判决,小明及其父母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15 万元。